助孕ivf。

应不应该为了孩子维持婚姻?浅谈父母婚姻对孩子的影响

易卜生说:“婚姻是人生中的一大考验。”的确,有些夫妻一辈子恩爱和睦、举案齐眉,而有些夫妻却经受不住时间和生活的考验,最终劳燕分飞。近日,应不应该为了孩子维持婚姻这个话题引起了网友们的热议,在大家的争论中我想就此说说父母婚姻对孩子的那些影响。

现代的婚姻太脆弱

1该不该为了孩子维持婚姻

婚姻中已经有了孩子,如果两个人没有了感情,就会面临是否离婚的选择题,离不离婚就成为了好几个人的问题。那么在婚姻中应不应该为了孩子而去维持凑合呢?

教育家马卡连柯说过一段经典的话:“一切都给孩子,牺牲一切,甚至牺牲自己的幸福,这是父母给孩子的最可怕的礼物。”

对于这个话题,下面来看看网友们怎么说:

傻了吧唧为了孩子维持下去,孩子就一定会快乐吗?如果孩子也不快乐,自己更不快乐,那维持的意义是什么呢?小晨晨!不应该为了孩子去维持婚姻,同样,也不应该为了父母而放弃感情。女性也是有思想的个体,在自己考虑好结果后,不应该为了谁而妥协。一个人爱应该看实际情况而定,这种事那有什么公式可遵循。心理咨询师,说的这些道理都对,但不一定适合你,不能生搬硬套。可以试着换一种心态去生活,夫妻关系之所以不幸福,多数可能是拿对方太当自己人了。Rita很多人说不敢离婚的都是经济不独立的女性。其实我想说,只要有了孩子,对于女人来说,就是有了软肋,不管他是否经济独立。夢在遠方现代的婚姻实在是太脆弱了,有可能一件小事,几句争吵就足以杀死爱情,视婚姻如儿戏,不知道算不算是悲哀。离婚后你是解脱了,那孩子呢?

两个人从不相识到相知相爱,而后走入婚姻,有了爱的结晶,这份婚姻理应珍惜。而且每一对夫妻都有个相互磨合的过程,都需要宽容与理解。

当代年轻人都有自己的想法,闪婚、闪离已经不再新鲜,在离婚率这么高的今天,确实应该引起反思。也许离婚在一些人的心里并不是一件很难以抉择的事,说走就走、随心所欲、为自己而活是他们的信条,但对于孩子的伤害也许只有那些单亲家庭长大的孩子才能理解,离婚的你并不了解。

Tips:

有人说,如果一桩婚姻没有了感情,勉强维系只会让两个人更痛苦,并且也会让孩子跟着受罪,如果这是离婚的理由,那么不知你是否想过离婚后对孩子的影响。

2不幸的婚姻对孩子的影响

年轻的时候,我们只谈爱不爱。我们觉得爱就结婚,不爱就离婚。可婚姻哪里有你想的那么简单。婚姻从来不是只有爱不爱,婚姻更多的是责任和义务。结了婚,你要对爱的人负责,对自己的婚姻幸福负责,更要对孩子负责。

一个人的性格、三观、生活习惯、关系处理能力,等等!几乎都决定于原生家庭的影响。对孩子来说,最幸运的就是碰到一个父母相爱的家;而最悲惨的,就是在父母的相恨里,感受这个世界的冰冷。父母对待感情的态度,将直接影响孩子在未来处理自己感情的态度。

不幸的婚姻里孩子是最受伤的那个

父母婚姻对孩子的影响 往往会影响孩子的一生,尤其是未来婚姻的影响更大,更深远!很多婚姻中的不幸,都是由于其原生家庭曾经的刻录而造成的。

Tips:

婚姻是两个成年人的选择,你们经营不好,却还要牵连孩子的一生,何其不负责任。所以,请结婚就好好相爱,若没有相爱一生的准备,就请别结婚。若目前你为了孩子而坚持不离婚,那么想想你们是如何相爱的,又是如何变成仇人的,相信这不是某一个人的错,夫妻双方只有从自己身上找问题,才能缓和现状。

如果你已经 40岁了会去为了维持婚姻再做泰国试管婴儿吗?

如果你已经 40岁了会去为了维持婚姻再做泰国试管婴儿吗?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攀升,很多夫妻中年离婚,然后又再次找到如意伴侣,开始另一段婚姻生活,您的生活是众多二婚夫妻的缩影,代表着她们的焦虑,也反映了很多二婚夫妻的诉求,在我日常工作中,也接待了非常多中高龄二婚试管夫妻,有的人很幸运,幸运的有了宝宝,而有的人只能放弃。  如果您的前一段婚姻不幸,您还很年轻,才40岁,正值壮年,余生很长,有勇气再走进婚姻,那就好好珍惜,不要让生活辜负了你,很多女人40岁才结婚,也有很多人40多岁才来生二胎,两个人的婚姻如果有血缘的继承,是锦上添花之事,你完全可以去尝试,因为40岁是高龄,女人的卵巢功能也在下降,如果医生建议你试管助孕,我也支持你再要一个孩子,为你这段要走完一生的姻缘锦上添花。  试管助孕并没有你想像的痛苦,40岁是个节点,如果你喜欢孩子,爱你的先生,在和家人商量好后,尽快启动哦,记住,维系婚姻的不单单是孩子,但孩子的到来会为婚姻锦上添花,更加美满,祝你幸福!​​​​ 如需咨询试管婴儿,可以加朱医生微信:19925399872

热议!夫妻自卵自精试管婴儿继承问题结婚、离婚规定不同!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生活环境质量也在持续下降,许多人可能无法通过正常生殖来实现其生育权,而试管婴儿技术的出现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
同时,我国出台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等文件都对试管婴儿有所规定。因此,试管婴儿技术是有其合理性及合法性依据的。那么,试管婴儿技术到底是一门什么技术,它又带给我们怎样的法律问题?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对李某及其试管婴儿与公婆之间的房屋继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挑战了法律的空白,值得探讨。
有代怀的没有-为了维系婚姻 试管婴儿_应不应该为了孩子维持婚姻?浅谈父母婚
试管婴儿,又称人工体外受精(In Vitro Fertilization,简称IVF),是指用人工方法将取出的精子和卵子置于含有特定营养液的培养皿中受精,然后待受精卵分裂成有4-8个细胞的早期胚胎后,再植入母体的子宫内着床、妊娠至分娩的一种生殖技术。
这一生殖技术根据卵子的不同来源可以分为使用妻子的卵子进行人工体外受精(简称妻卵人工体外受精)和使用第三人提供的卵子进行人工体外受精(简称供卵人工体外受精),而这两种情况下的生殖技术又可根据精子的不同来源分为使用丈夫的精子进行人工体外受精(简称夫精人工体外受精)及使用第三人提供的精子进行人工体外受精(简称供精人工体外受精)。
在妻卵的情况下,无论精子来源于丈夫还是第三人,出生的试管婴儿对其生身之母都是当然的享有继承权的,同样,在夫精的情况下,无论卵子由妻子提供还有由第三人提供,该试管婴儿对其生身之母的丈夫也都当然的享有继承权。那么,由妻子提供卵子情况下出生的试管婴儿对其生母之夫的继承权问题如何解决?由丈夫提供精子情况下出生的试管婴儿对其生身之母的继承权又是怎样?精子和卵子都由第三人提供的情况下,该试管婴儿对其生身之母及生母之夫又享有着怎样的继承权?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仅对“妻卵夫精型”试管婴儿的继承权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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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试管婴儿的继承权
首先,我们应明确何为“婚姻存续期间”。根据相关解释,夫妻关系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证时始,终于办理离婚证明或法院起诉,作出的离婚判决生效时止,或夫妻双方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婚姻关系自发生该法律事实时终止;在离婚诉讼法院判决离婚后,一方不服提起上诉的,这段时间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因此,婚姻关系的终止存在三种情形: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办理离婚证明、诉讼离婚的情况下判决生效以及夫妻双方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其次,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可分为法律婚姻和事实婚姻,尽管我国现行法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后的形成的事实婚姻无效,但因其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所以仍值得探讨。
1、法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试管婴儿的继承权问题
在此期间,试管婴儿的继承权根据丈夫态度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1)夫妻双方明确同意情况下试管婴儿的继承权问题
“明确同意”为何意?是否进行体外人工受精关系到夫妻双方及所生子女的各种民事权利,因此其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6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由此可知,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发表的载体可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形式,明示是使用直接语汇实施的表示行为,除常见的口头语言、文字、表情语汇外,还包括依习惯使用的特定形体语汇,如举手招呼出租汽车。默示形式是含蓄或者间接表达意思的方式,默示所包含的意思,他人不能直接把握,而要通过推理手段才能理解。因此,默示形式只有在法律规定或者交易习惯允许时才被使用。
那么怎样理解“明确同意”呢?根据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可见,夫妻双方的书面意思表示是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前提条件,那么,其他情形,比如口头表示同意或者默示是否属于“明确同意”?笔者认为回答是肯定的,其理由如下:其一,丈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表示口头同意或者默示的时候就应该能预见到此行为的法律后果,若其不希望此后果发生,必得明确表示出来;其二,即使丈夫在口头表示同意或默示后又反悔的,其也可以通过不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来避免妻卵夫精人工体外受精的进行。
综上,在法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夫妻双方明确同意的情况下试管婴儿的继承权问题就显而易见了,依婚生推定理论,只要该子女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出生的,不管其受孕的方式是自然受孕还是人工受孕,并不影响该子女的继承权。学术界对此没有任何争议,世界各国或地区对此的规定也都是一致的。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31条规定:“丈夫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的子女的生父。”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6条规定:“称婚生子女者,谓有婚姻关系受胎而生子女。”我国大陆亦有类似规。
(2)妻子欺骗或隐瞒丈夫或未经丈夫同意情况下试管婴儿的继承权问题
这种情形下的试管婴儿同上述情形一样与夫妻双方都有血缘关系,但却因不是在丈夫的同意下进行的而有所不同,若仍依婚生推定原则把其归属于婚生子女,似乎损害了丈夫的知情权。但是笔者认为,相对于丈夫的知情权,试管婴儿的权利更应该受到保护。依据婚生推定理论,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分娩而出生的子女均应认定为婚生子女,丈夫若要否认该子女非其亲生,须得证明该子女与其没有真实的血缘关系,然而事实上该子女确实与其具有血缘关系。
因此,法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妻子欺骗或隐瞒丈夫或者未经丈夫同意擅自进行妻卵夫精人工受精,该子女也理应视为婚生子女,对夫妻双方均享有合法的继承权,且丈夫不能否认。
2、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试管婴儿的继承权问题
所谓事实婚姻,是指不具备形式要件的结婚而言,即具有婚姻意思的男女,有夫妻共同生活的实质,且社会上一般亦承认其为夫妻,但因未履行法定的婚姻形式,法律上不承认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而非单纯的同居关系。目前,这种婚姻形态不再受法律的保护,其所生子女也不再视为婚生子女,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不能参照婚生子女来加以规定。然而,笔者以为,此种规定对出生子女的保护是极其不利的,相对于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的维护,事实婚姻子女的利益更加需要保护,而不论其是自然生育还是人工受精,对此,某些域外立法做了很好的典范:《瑞典人工授精法》第2条规定:“只有已婚的或处于同居状态的妇女才可以在得到夫或同居人的同意后实施人工授精,经由此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即为婚生子女”。《澳门民法典》第1725条第1款也规定:“与一女性有事实婚姻关系之人,如曾同意其女伴使用医学辅助生育,即被视为在该医学辅助生育过程中受孕之孩子之父亲。”
综上,笔者认为,若该子女为在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而生,应类推适用婚生推定而推定为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对父母享有相应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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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终止(离婚)试管婴儿的继承权
尽管人工生殖技术已渐趋成熟,但并非一次就有把握成功,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将精液冷藏起来备用已是必然趋势。婚姻关系的终止有两种情形:一是离婚,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二是丈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同时,根据受孕的时间又可分为婚姻关系终止前受孕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受孕,针对这几种情况,下面将一一进行讨论。
1、离婚前受孕而生的试管婴儿的继承权问题
若婚姻关系的终止是离婚所致,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怀孕、婚姻关系终止后才出生的子女,其法律地位没有任何异议,当属婚生子女,对其父母享有合法的继承权,若妻子是在没有取得丈夫同意的前提下或者是采取隐瞒、欺骗的手段,则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在此不予累述。
2、离婚后受孕而生的试管婴儿的继承权问题
离婚后妻子便恢复为单身妇女的身份,对于单身妇女可否接受人工受精生育子女这一问题,我国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由此可见,我国是禁止单身妇女进行人工受精的,那么也就不存在离婚后受孕而生的试管婴儿,更不存在其继承权问题了。
3、丈夫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前受孕而生的试管婴儿的继承权问题
丈夫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前妻子已经怀孕,该所生子女当然属于婚生子女,对其生身之母毫无疑问的享有继承权,对其生母之亡夫的继承权则比照我国继承法关于遗腹子的规定。各国立法对此都有相似的规定,正规供卵捐卵医院,如《日本民法典》第772条第2款、《法国民法典》第315条及《瑞士民法典》第225条均规定在婚姻解除后(离婚或一方配偶死亡)300天以内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
4、丈夫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受孕而生的试管婴儿的继承权问题
此种情形下,根据丈夫生前是否具有同意妻子进行人工体外受精的意愿,可作以下具体分析:
其一,丈夫在生前有此意愿,妻子在丈夫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根据其生前意愿,利用丈夫冷藏精液进行人工授精,其所生育的子女对丈夫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此种情况下,由于丈夫生前已明确表示同意妻子使用其精子,由此进行人工体外受精所生子女由于已取得了丈夫的同意且与丈夫具有血缘关系,原则上应推定为婚生子女。但依婚生推定原则,其条件之一便是妻子的受孕行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在丈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妻子因实施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不得推定为婚生子女。除此之外,因妻子的受孕行为发生在丈夫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后,依据继承同时存在原则,不得为其保留必要份额,因此使用丈夫生前储存的精液所生的子女对生母之夫不享有继承权,但其与丈夫又确实具有血缘关系,与婚生子女并无不同,然而与婚生子女对其生母之夫享有的继承权却有着天壤之别,针对这一法律难题,大多数立法例偏向禁止使用已死亡之夫保存的精液实施人工受精,以维护子女的权益及避免争议。
其二,丈夫生前没有表示同意,妻子在丈夫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自愿用亡夫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与其亡夫是否形成父子(女)关系?在此情形下,由于婚姻关系已经终止,根据我国现行法规的精神,禁止单身妇女进行人工受精,因此此种情况下便不存在试管婴儿的继承权问题了。
来源:江苏法院网
人工试管。

参考资料